黔國稅函[2015]226號 2015-7-15
各市、自治州國家稅務局,貴安新區國家稅務局,仁懷市、威寧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必須同時符合《通知》第二條(一)至(五)項規定的條件,其中: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網站上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二)第(三)項明確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條件為同時具備,即同時具備則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其中一項符合不影響退稅。
(三)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以主管稅務機關最新一期信用評價結果為準,評為C級或D級的納稅人不享受此政策。
二、納稅人辦理退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符合《通知》規定的享受優惠政策第二條五項條件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相關印證材料。
(二)《退稅申請審批表》。
(三)申請退稅前12個月內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所列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檢測報告(由納稅人自行向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檢測)。
(四)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和相應檢測范圍的復印件(檢測機構的資質在有效期內可以不重復提供)。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實,并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分戶建立退稅檔案,確保資料完整、規范。對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核查1次。
四、各市、自治州、貴安新區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1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享受《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情況以正式公文上報省局,上報情況包含以下內容: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退稅額。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