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函[2012]225號 2012.9.18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做好“營改增”試點的基礎準備工作,確保我省“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就試點納稅人信息接收、確認、稅務登記、稅種核定和資格認定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接收
根據《浙江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征管業務銜接方案》(浙營改辦[2012]2號,以下簡稱《試點銜接方案》)規定,國、地稅之間“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傳遞采用市、縣(市)局同級傳遞模式,即市、縣(市)地稅局負責按照《試點銜接方案》規定的內容,篩選、整理、匯總本市、縣(市)范圍內的所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后,于9月20日前向同級國稅局傳遞“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各地國稅局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主動與當地地稅機關聯系,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國、地稅之間“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交接的具體時間、方式和交接手續,確?!盃I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及時、準確交接。
各地與地稅部門進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移交時,貨物勞務稅分管領導、貨物勞務稅、征管和信息部門(處長、科長)共同出席參與信息移交。各地接收地稅移交的試點納稅人信息時,應先行將數據上傳至省局規定地址,由省局當場對數據進行審核。符合《試點銜接方案》規定的格式要求的,通知當地國稅局可接受地稅移交的試點納稅人信息,并由分管局領導在交接單上簽字接收。不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的,退回當地地稅機關。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調查確認
各市、縣(市)國稅局接收營改增試點信息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逐戶開展實地調查,向納稅人發放《浙江省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調查確認單》(以下簡稱《調查確認單》,見附件1),輔導納稅人按照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如實填寫,確認其是否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是否按差額征收營業稅,是否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調查人員應當場核對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所填調查表內容是否吻合,核對無誤后將《調查確認單》帶回。對經確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場通知其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具體主要事項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告知書(樣本)》(詳見附件2)。
遇有調查對象提出其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調查人員應要求納稅人在《調查確認單》的相關欄目填寫其實際從事的業務以及不屬于試點范圍的理由,再由國稅機關與同級地稅機關共同協商確定。國、地稅機關意見不一致的,逐級上報至省國稅局,由省國稅局商省地稅局研究確定。
三、稅務登記、稅種核定
關于稅務登記、稅種核定等事項,由省局作為數據初始化方案的部分內容,另文下發。
四、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問題,按照省局一般納稅人認定相關公告及具體操作辦法執行(另文下發)。
五、“營改增”數據處理流程
為保證“營改增”地稅數據的準確性,保證CTAIS系統的數據質量,省局信息中心開發了“營改增”數據中間平臺,供各稅務機關對地稅數據進行審核、篩選、補錄、查詢、統計等功能,具體操作使用說明如下:
(一)“營改增”數據中間平臺采用省級集中部署,B/S三層架構,各基層操作人員通過瀏覽器登錄平臺,實現各項操作。(平臺地址:http://80.16.16.222)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在獲取地稅數據后,上傳至省局ftp://ygz:ygz@80.16.15.38,經確認格式無誤后,統一由省局信息中心專人負責導入“營改增”數據中間平臺。地稅以txt文本格式提供數據文件,具體表名內容及字段內容見《浙江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數據需求表》(見附件32)。聯系人:高劍、肖駿、賈瑩,聯系電話:0571-85270836。
(三)“營改增”數據中間平臺用戶采用CTAIS用戶、密碼登錄,各基層操作人員按CTAIS對應機關獲取相應操作權限,便于各操作人員進行數據篩選、查詢、統計。
(四)“營改增”數據中間平臺針對基層操作人員提供以下功能:
1.“營改增”納稅人戶籍稅務登記信息的審核、篩選、補錄和查詢功能;
2.“營改增”納稅人其他信息的查詢,包括:營業稅稅種登記信息、營業稅申報信息、發票票種登記信息、發票發售信息、定額核定信息、減免稅信息等。
3.批量導入CTAIS失敗的“營改增”納稅人,提供導入失敗查詢并提供數據錯誤信息,在重新糾正數據后,提供單戶導入CTAIS功能。
4.提供對“營改增”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補錄、導入進度的統計查詢功能,便于統計各稅務機關數據處理進度。
具體操作說明請自行從ftp://ygz:ygz@80.16.15.38下載《“營改增”數據中間平臺操作說明》。
(五)各稅務機關在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戶籍稅務登記信息補錄確認完成后,由省局信息中心專人通過后臺統一導入CTAIS。其他地稅提供信息不導入CTAIS。
六、工作要求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接收、確認、稅務登記、稅種核定、資格認定等項工作是國稅系統實施營改增試點的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任務重,程序多,時間緊,要求高,難度大。各地應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科學安排,切實做好各環節工作。
(二)經確認已列入“營改增”試點名單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的試點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通過各種渠道,告知“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到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三)各市、縣(市)國稅局應在2012年9月20日之前完成“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接收,10月31日前完成“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確認、稅務登記、稅種核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個體工商戶定額等項工作。
(四)后續地稅移交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信息直接在綜合征管軟件中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