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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通訊費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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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注冊地為重慶市,員工取得的通訊費,是否在一定額度內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企業為重慶市的納稅人??筛鶕吨貞c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3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 第二條規定,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個人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個人通訊費用,以及發放含通訊費用性質的工作性補貼。通訊補貼的范圍界定為:單位為個人發放或支付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上網等費用。 第三條規定,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訊補貼發放標準及范圍的有關材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重慶企業員工取得的通訊費可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同時企業應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訊補貼發放標準及范圍的有關材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通訊費里的稅收政策 通訊費用的財稅處理 通訊費里的相關稅收政策問題 “通訊費”定額補貼稅前列支政策分析 匯算清繳應關注各地通訊費扣除有關政策 采暖、通訊、交通補貼的財稅政策研究 浙地稅發[2001]118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 ... 金華市地稅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金市地稅政[2001]167號 黑地稅函[2006]11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 ... 津地稅所[2007]18號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 ... 穗地稅發[2007]201號 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 渝地稅發[2008]3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津地稅個所[200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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