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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發[2004]319號 關于印發《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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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閩地稅發[2004]319號 發文日期:2004-12-28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現將《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印花稅的核定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縣級及縣以上地稅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 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 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四)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 第三條 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遵循科學、合理、公平的原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省局確定的幅度內(附件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設區市地方稅務局也可在省局確定的幅度內設定本市轄區統一的核定比例。 對收入、費用憑證難以查實的納稅人,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相關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印花稅額。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建立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的評估模型,并根據納稅人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及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印花稅核定計稅依據比例。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可不再填寫《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 第四條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印花稅,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送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二),將核定征收的期限、應稅憑證類別、計稅依據、核定比例(或定額)及稅款繳納期限通知納稅人。納稅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要加強宣傳和有效監控,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予以處罰。 第七條 本試行辦法從2005年1 月 1 日起執行。《福建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閩地稅政三[1998]38號)第十四條同時廢止。 (附件1、附件2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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