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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出臺稅收減免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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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下稱通知),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下稱改造安置住房)有關稅收政策作出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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