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5-21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執業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06]161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江西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2013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的公告》(贛稅注字[2014]5號)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函[2013]311號)要求,現就南昌市范圍內2013年度年檢合格及2014年度準予執業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予以公告(詳見附件1、2)。
二、各主管國稅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促進和規范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意見》(贛國稅函[2013]138號)精神,及時將2014年度我市范圍內允許執業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在本單位辦稅服務廳及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并嚴格遵循納稅人自愿委托的原則,正確引導納稅人自主選擇稅務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涉稅業務。
三、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依法支持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在受理鑒證報告時,各主管國稅機關要審核出具鑒證報告的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在本次公告的允許執業備案名單內、鑒證報告是否粘貼防偽標識,對不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的鑒證報告,不予受理。
各主管國稅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有關執業人員整改期間以及被取消執業備案資格的,不予受理其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四、各稅務師事務所在執業時要做到客觀、獨立、公正、誠信,要確保在我市的執業水平和服務質量,并自覺維護好我市執業環境和秩序。各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五、對納稅人投訴經查實或者在日常管理、日常檢查中發現有違規執業行為的稅務師事務所及有關執業人員,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江西省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rar文件
1.2013年度年檢合格稅務師事務所名單
2.2014年度準予執業備案稅務師事務所名單
3.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