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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價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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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價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物價局 2011.9.27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2011]11號)規定,從2011年7月7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含番禺、花都、南沙區,從化、增城市)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我市價格調節基金申報繳納事項公告如下: 一、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項目和標準 (一)釀酒企業在生產環節,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和消費稅稅額之和的1%計征;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銷售環節,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資計劃的保障性住房出售除外; (三)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環節,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和消費稅稅額之和的0.5%計征; (四)市內發電企業(含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熱電等)按上網銷售電量0.002元/千瓦時計征; (五)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征集項目。 二、辦理價格調節基金申報繳納流程 (一)申 報 價格調節基金按季申報繳納,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于每季后第一個月的15日前向市物價部門申報上季應繳數額,并于每季后第一個月的25日前向單位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繳納。今年辦理申報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前。請各繳納義務人帶齊以下資料辦理: 1.《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兩份; 2.《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兩份;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經辦人員身份證; 辦理申報地址: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六樓市物價局窗口(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 《登記表》和《申報表》可在廣州價格信息網(http://www.gzwjj.gov.cn)下載。 (二)繳 納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統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為征收期。請各繳費單位與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機關簽訂《委托銀行代劃稅、費協議書》(以下簡稱《ETS協議》)(已簽訂的,不需重新簽訂),并在簽約賬戶中備足資金以便直接劃扣價格調節基金;劃扣不成功或未簽訂《ETS協議》的單位,請在征收期內到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手續。 逾期不申報或繳納將按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咨詢電話:物價部門:38920633、83228708 地稅部門:12366-2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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