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稱“營改增”)改革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已全部納入試點范圍。至此,原來適用營業稅的行業已全部進入“增值稅時代”。
此次國家實施“增值稅”改革是一次重要的稅制改革,是我國完善財稅體制的關鍵步驟。其重要性體現在4個方面:促進稅收中性,營業稅轉換為增值稅符合“稅收中性”要求,將促進在全行業間形成完整的抵扣鏈條;簡化稅收征管手續,降低征稅行政成本;均衡行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符合國際慣例、推進國際合作。
有助于推進不動產納入抵扣鏈條
自5月1日起,建筑業將被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原建筑業營業稅稅率為3%,營改增后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1%,這一稅率適用于建筑業一般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計繳增值稅。建筑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仍可就“清包工”“甲供工程”及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的“老項目”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是按照3%的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1%的稅率,簡易計稅方法下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計稅方法下則可以進行增值稅的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采取哪種計稅方法,企業一旦選定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之后,36個月不能更改,因此需要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
建筑業“營改增”后,有助于將廠房建筑等不動產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促使我國全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
將建筑業改為繳納增值稅,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方法下,其購進材料能夠憑借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得抵扣。這樣,企業將監督上游企業開具發票,從而完善了增值稅的征管機制。
建筑業“營改增”面臨四重挑戰
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作為房地產業的上游,建筑業的增值稅稅率確定、發票開具、稅款繳納、合同簽署等事項將對整個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未來或將面臨利潤壓力。“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所適用的流轉稅由價內稅調整為價外稅。從稅率上看,11%的增值稅稅率較3%的營業稅稅率有較大上升;如果建筑企業無法通過價格調整方式將增加的增值稅負轉移至下游(即假設收取的總價款保持不變),那么剔除11%增值稅銷項稅后的營業收入將大幅低于“營改增”之前扣除營業稅金后的凈營業收入。
而在成本端,對于建筑業成本中占比較大的人工、材料費等支出,實踐中通常由于各種原因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稅額,從而成本的降低可能幅度較小。因此,對于目前已經處于整體微利狀態的建筑行業而言,從短期來看,“營改增”后其利潤可能會面臨壓力。
與此同時,“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購置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等資產項目在會計確認時須將進項稅額從原價中扣除,由此或將導致企業資產結構發生變化。
成本與稅務管理面臨新挑戰。“營改增”后,每項成本或費用支出是否能夠取得進項稅抵扣及其具體的抵扣金額,將會對建筑企業的整體成本產生影響。因此,建筑企業在投標工作中需要對未來項目施工過程取得的進項稅額進行預測,才能夠對工程成本做出比較準確的測算,這將使未來建筑企業的投標工作變得更為復雜。而且,基于建筑行業的現狀,這一預測將具有一定的現實難度。
“營改增”也對企業的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比較營業稅而言,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和稅務管理工作一般更為細致和復雜,尤其是發票管理的風險比較大。因此,建立一套增值稅管理規范和增值稅操作指引,通過系統化的手段對相關風險進行積極防控,這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有其必要性。
對于“老項目”的計稅方法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簡易計稅方法未必是“老項目”的較優納稅方式,需要結合主要物資采購情況、下游環節納稅人抵扣需求,測算不同處理的稅負影響,選擇適用政策。
目前來看,有些建筑企業寧愿選擇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選擇3%的征收率,很大原因是由于上下游可以抵扣。當然,具體計稅方法的選擇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考慮到幾乎所有的影響因素后通過測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