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上市,籌集資金5000萬元,股本3000萬元,發行費用1000萬元,募集資金扣除股本和發行費用后產生資本公積1000萬元,那么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該1000萬元資本公積在以后轉增資本時,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需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屬于“未實現收益”,只是由于會計計量需要,將其增值部分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不確認損益,也不增加計稅基礎,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
下面四種情形是企業各項資產在持有期間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資產處置前,該“資本公積”屬于不能動用的所有者權益,稅法和會計均不確認損益,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只能在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違反規定轉增資本,可以視同企業提前將資產“增值部分”進行了“處置”,需確認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A企業投資B企業,持有20%股份。2010年B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了1000萬元,那么A企業根據持股比例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200萬元,同時增加資本公積200萬元。根據以上規定,A企業的200萬元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待A企業處置該投資時轉入投資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會計問題征詢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8]50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暫不得用于轉增股份;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收益,暫不得用于利潤分配。”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這部分差額暫不得用于轉增資本。
按上例:B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了1000萬元,根據規定應計入資本公積,那么該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和利潤分配。
三、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于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轉入當期損益,故不得用于轉增資本。
例如:某開發商將尚未出售的寫字樓用于對外出租,該商品房的成本為1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此業務屬于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差額部分5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在寫字樓轉讓或處置時轉入當期損益。
四、金融資產重分類時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在金融資產被處置前不得轉增資本。
例如:某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100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將其重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1200萬元,差額部分2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那么該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待該資產處置時計入當期損益。另外,如果將應計入收入、利得部分,錯誤的計入了“資本公積”,轉增時應先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例如:某企業接受捐贈一臺含稅價值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賬務處理時將該資產計入了“資本公積”,根據新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營業外收入,所以企業應按會計差錯進行調整增加當期利潤;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接受捐贈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那么該“資本公積”在轉增資本時需先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假定該企業是25%的稅率),轉增資本7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