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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籌劃之八:商品混凝土公司水泥供應的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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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品混凝土公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完成商品混凝土80萬立方米,總產值為25000萬元,繳納增值稅 1500 萬元。2005年預計完成商品混凝土100萬立方米,總產值31000萬元,公司進行了納稅籌劃處理。將過去的"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變更為"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水泥由建筑公司供應,商品混凝土公司僅收除水泥外的加工費(含地材、機械費、人工費、運輸費等)。商品混凝土公司與建筑公司按照《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所規定的水泥數量和約定的水泥單價進行結算。 假定水泥價值占商品混凝土單價的40%,增值稅率為6%.這樣,一年可節稅:31000×(1-40%)×6%=1116(萬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應征收增值稅,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價值,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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