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發[2014]131號 2014-8-1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日前,我局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向國家稅務總局進行請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回復意見,現就房改成本價、標準價政策適用問題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一條第二款“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出臺目的一致,主要是解決房改歷史遺留問題,僅適用于房改房,對集資房、保障性住房不適用,此政策適用范圍不得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