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地稅局 2012年08月06日
案情簡介:
某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實施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因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個買房者個人違約金60多萬元,但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經查實,稅務機關最終補征個人所得稅款12萬元。
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备鶕鲜鲆幎?,個人在購房時由于房產公司的違約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所特指的情況一致,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原因造成的退房,房產開發商而給予的違約金,不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