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101類“稅收收入”04款“企業所得稅”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新增設95-98“目”級科目,分別為:
95目“國有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國有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96目“股份制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股份制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97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98目“其他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其他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二)在101類“稅收收入”04款“企業所得稅”49項“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新增設95-98“目”級科目,分別為:
95目“國有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的國有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96目“股份制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的股份制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97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的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98目“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調庫”
市區縣共用科目,入庫比例為各100%。反映市財政部門對原跨地區企業中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進行的調庫。
二、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其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北京市的,不執行本管理辦法,應當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國稅、地稅和國庫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調整后的各項工作,確保財政收入平穩運行。本辦法實施后,繳納和退還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京財預[2008]401號文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規定執行。
附件: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預[2012]4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