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為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特制訂本《公告》。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第二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二條第六款的規定制定。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9號)第二條第六款的規定:“對于在上述規定的九十日內沒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稅。住宅(不含別墅)核定征收率為5%,其他項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為此,我們以此為契機,結合區局規定,制定了此《公告》,相信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公平稅負,優化征管的效果。
四、制定文件的落實要求
該文件公告后,要繼續做好向納稅人的宣傳和解讀工作,確保文件順利的實施,達到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的目的。
五、起草過程
經過我單位工作人員多次下基層調研,召開討論會等形式,征求各區地稅局的意見是:其他項目核定征收率在5%--7%之間。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我們的意見是:某類房屋的核定征收率=某類房屋平均銷售單價/住宅平均銷售單價*5%公式中“住宅平均銷售單價”是按照本企業本年度對外銷售住宅的平均價格確定,本企業本年度沒有對外銷售住宅的平均價格的,可以按照當年房地產行業的平均住宅單價進行確定。
本《公告》的制定,便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及時對達到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六、其他處室對起草文本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協調情況
經過集體討論,對該《公告》的起草文本無異議。
克拉瑪依市地稅局稅政法規科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