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企業原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股東甲400萬元,占40%;股東乙300萬元,占30%;股東丙300萬元,占30%.現根據股東會決議,原A公司進行派生分立,A公司存續,新設B公司。分立后,新的A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其中股東甲300萬元,占60%;股東乙200萬元,占40%.B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其中股東甲100萬元,占20%;股東乙100萬元,占20%;股東丙300萬元,占20%.分立后的兩公司與原公司的經營活動一致,請問是否屬于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的特殊性重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問題所述分立基本概況為:原A公司進行存續分立,分立B公司。A公司原持股比例:甲40%、乙30%、丙30%;B公司新持股比例:甲20%、乙20%、丙60%;A公司存續股比例:甲60%、乙40%.
雖然分立后的兩公司與原公司的經營活動一致,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但沒有滿足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條件,因此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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