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E為C的股東。B和E簽訂協議,B向E購入C的股權,但C不辦理股權變更,仍由E持C股,E委托B全權管理C.
2、通過前述第一步操作,B通過E實質持有C的股權。B與A簽訂協議,B將委托E持有C的股權,轉讓給A;C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使得A成為C的股東。
請問上述兩個環節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
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依據上述規定,印花稅只對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一個問題,B和E簽訂的協議,C的股權并未發生變更,該協議不屬于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該協議不需貼花。
第二個問題,B將代持C的股權轉讓給A,該協議涉及C的股權由E轉讓給A,屬于股權轉讓合同。該協議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稅率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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