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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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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2011-03-04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為進一步提高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卮斯??! €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即:從量計征的貨物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谌龡l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m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谒臈l 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核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各級地稅機關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對國地稅共管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照國稅機關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進行計算征收;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按照核定的定額進行計算征收?! 「骷壍囟悪C關應當加強與國稅機關的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聯合核定定額?! 〉谖鍡l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附件1)?! 〉湫驼{查戶數應當不低于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诹鶙l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具體執行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谄邨l 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附征率,依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實行附征?! 〉诎藯l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骷壍囟悪C關應當按照省局規定,運用計算機核稅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诰艞l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按照以下程序和規定進行: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附件2)。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此經營額、所得額可以為預估數)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糜嬎銠C核稅的,應采集納稅人有關信息。各市州地稅機關可在本辦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附件3)參考表樣的基礎上,按照“綜合征管系統”計算機核稅信息采集要求和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 《悇諜C關可以到定期定額戶生產、經營場所對其自行申報的內容進行核實,采集計算機核稅有關數據。采集計算機核稅有關數據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 ξ窗凑找幎ㄆ谙拮孕猩陥蟮亩ㄆ诙~戶,稅務機關可以不經過自行申報程序,直接核定其定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在辦稅服務中心公告欄、觸摸屏、納稅人自助查詢系統,以及其他地點、范圍、形式內進行。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按照實際情況采取匯總或單戶的方式,將核定情況報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審核批準文書使用《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附件4)或《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附件5)?! 徍伺鷾屎?,主管稅務機關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附件6)?!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規定的《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不再使用。 (五)下達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谑畻l 稅務機關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附件7)?! ∥催_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繳納稅款。連續三個月達到起征點,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提請重新核定定額。對于定期定額戶提請的和稅務機關發現的,稅務機關均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并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 第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谑l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捎脭祿娢纳陥?、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麻_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谑龡l 定期定額戶(實行簡并征期的除外)定額執行期內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幅度較大,在20%以上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就當期全部應稅收入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ㄆ诙~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填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附件8),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匯總申報的具體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實行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在簡并征期結束后也應當按上述規定辦理分月匯總申報。 第十四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参秀y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為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其存款入賬的時間不得影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納稅期限內將其稅款劃繳入庫。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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