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人員認為其單位只是以房抵債,而未獲得實際收入,不應繳納相關稅款。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這里的“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納稅人應正確理解經濟利益的含義,不能簡單地以現金流入作為依據。
2、評析
就本例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房屋抵頂債務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71號)規定,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抵頂有關債務,不論是經雙方(或多方)協商決定的,還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經濟利益(減少了債務),因此對單位或個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抵頂有關債務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同時應指出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文件精神,對存量房交易環節所涉及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的征收事項,為便于稅收源泉控管,稅務部門可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或協助征收。
二、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某企業2008年處理一臺因意外事故而毀損的設備,該設備賬面凈值是300萬元,處置款項為90萬元。設備處置損失為210萬元,已作會計處理,但因當時未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因此2008年匯算清繳時該項損失未能在稅前扣除。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的所得合計為100萬元。企業辦稅人員向稅務部門咨詢,該項設備處置損失涉及的所得稅事項應如何處理,筆者對此作出如下回復。
(一)設備處置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該項毀損設備的處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應追補至設備實際處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首次提出了“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概念,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有關資產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但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無論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其申報扣除的前提必須是會計上已作處理,但兩種資產損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發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實務中很難準確判斷法定資產損失發生的具體年度,所以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實際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年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該企業2008年處置設備形成的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當年已作相關會計處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過五年,因此該項損失可以追補至2008年度作稅前扣除處理。需注意的是,該項損失應向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二)用以后年度彌補虧損不得超過五年
因追補確認該項損失而形成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時間應從損失實際發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開始計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為40萬元,調整追補確認的設備處置損失210萬元后,2008年度的虧損額為17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的所得合計為100萬元,在彌補2008年度的虧損后,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0,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彌補。2008年~2010年三年共計多繳所得稅35萬元[(40+100)×25%]。
(三)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因追補確認2008年設備處置損失而在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不能辦理退稅,只能在確認年度即2011年的應納所得稅款中抵扣,2011年應納稅所得稅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無限期遞延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的應納所得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這里并沒對遞延抵扣的時間作限制,這樣的處理可以確保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得以完全抵扣。該企業2008年~2010年共多繳所得稅35萬元,至2010年尚未彌補虧損為70萬元。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70萬元,則2011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為0,2012年應納所得稅額為17.5萬元(7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所得稅35萬元后,尚余17.5萬元未抵扣。2013年應納所得稅額也是17.5萬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繳稅款后,實際應納稅額為0。
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20萬元,則三年所得合計60萬元,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后,仍未能在稅前彌補的10萬元虧損則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稅前彌補,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繳稅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假設2014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60萬元,因該項所得不得再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虧損,所以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為40萬元(16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35萬元所得稅款后,2014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為5萬元(40-35)。
三、中外合資企業中方退股相關涉稅事項處理
問:某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250萬元,中方以廠房出資折價人民幣為100萬元,股權占40%;外方以設備和外匯貨幣資金出資折價人民幣150萬元,股權占60%.現在中方退出合資企業,由合資企業轉型為外商獨資企業。經中外雙方協商,中方以取回原來廠房作為退股條件,不另外收取貨幣補償。但原中方投入廠房已計提折舊40萬元,如中方只取回廠房,則產生40萬元的差異;如以廠房凈值作為退股條件,則不能沖減原中方投入注冊資本100萬元,這種情況應怎樣處理較為恰當?現按上述案例,作簡要分錄如下:
(1)中方投入廠房作價100萬元作投資時:
借:固定資產——廠房 1000000
貸:實收資本——中方投資1000000
(2)計提取廠房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租金 40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0
(3)中方退股取回原廠房,要將廠房轉入固定資產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0
貸:固定資產(廠房原值)1000000
(4)同時將廠房已提折舊轉入清理科目:
借:累計折舊 4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5)廠房以原值100萬元退還給中方:
借:實收資本——中方投資1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0
(6)廠房清理結果出現貸方余額40萬元轉入“資本公積”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貸:資本公積 400000
請問上述固定資產清理出現貸方余額轉作“資本公積”是否有涉稅問題?如有涉稅問題,按廠房凈值退出,實收資本又不平,如何處理?
答:上述固定資產清理結轉分錄有誤,該退股業務屬于中方以股權換取廠房。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后的凈收益,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而不是“資本公積”。
企業將廠房作為退股資金,涉及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
企業將廠房將作為退股資金,屬于銷售不動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的規定,應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廠房作價應公允。若廠房作價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營業額,再計算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廠房作為退股資金轉讓給中方,應視同銷售。該廠房不是自建的,也不是外購的,價格不能依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三條規定確認,應按公允價確認。
3、土地增值稅:
企業將廠房將作為退股資金,企業屬于銷售不動產,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廠房作價應公允。若廠房作價明顯偏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4、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涉及不動產產權的變更應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