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對廣東物資集團汽車貿易公司改制重組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12]488號 2012.6.8
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你局《關于廣東物資集團汽車貿易公司改制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申請確認的請示》(粵地稅直發[2012]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廣東物資集團汽車貿易公司改制為廣物汽貿股份有限公司,其改制行為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規定的特殊重組條件,對其提請的特殊重組不予確認。
廣物汽貿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認資產計稅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