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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7月18日財稅答疑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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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中介機構,以前買賣雙方直接簽訂合同,我公司不在合同中體現,現在客戶提出要我公司以見證方出現在合同里。請問,買方、賣方和見證方簽訂三方合同,見證方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因此,如果見證方對憑證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需繳納印花稅。 問:出租房屋永久使用權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465號)規定,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屬。根據現行契稅法規的規定,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行為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不應該繳納契稅。 問:我單位是一家工業性質的企業,請其他建筑公司建造廠房,完工后對方建筑公司給我公司開具了“建筑安裝業”統一發票,我公司現正在辦理房產證。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暫行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上述企業委托建筑公司建造廠房,未發生產權轉移行為,因此,辦理房產證時不需要繳納契稅。但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企業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 問:個人將土地歸還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范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個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政府的行為屬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是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問: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塊填海整治的土地。請問,房地產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10年。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968號)規定,享受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稅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問: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問:對地質礦產部門的勘探收入應如何征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453號)規定,對地礦部所屬地勘單位的勘探收入,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對地質礦產部門所屬地質隊進行地質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計算征收5%的營業稅。但對其從事的鉆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業務,則應按建筑業3%的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 問:某公司請勞務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員,并由勞務公司代為發放工資。該公司把人員工資連同給勞務公司的勞務報酬,一起打入勞務公司的賬戶。請問,勞務公司的營業收入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二項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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