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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泛開展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社會監督告知書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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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泛開展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社會監督告知書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要求,我局自6月1日起在全省地稅系統開展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自查督查工作,請廣大納稅人對海南地稅機關“五嚴禁、三制度、三職責”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歡迎撥打舉報電話:0898—66969050,具體監督內容如下: 一、稅務人員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中介,在涉稅中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注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機構就業;
(二)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變相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稅中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經濟利益;
(四)利用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中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
(五)其他違反規定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稅務機關領導干部落實三項制度 (一)報告制度。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應在每年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欄中,按要求填報從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的情況;
(二)回避制度。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應該回避,經勸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依規進行處理;
(三)職后從業限制制度。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涉稅中介兼職(任職),或從事涉稅中介營利性活動。
三、稅務機關應切實履行如下職責 (一)在舉報、信訪或檢查中發現稅務人員或上級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處理。各單位負責同志發現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后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追究領導責任;
(二)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驗收標準〉的通知》(國稅發[1999]48號)要求開展清查工作,發現不符合脫鉤改制要求的稅務師事務所,堅決予以撤銷并同時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涉稅中介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強化行業自律,建立信用考評機制,引導涉稅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嚴查違規干預稅收執法行為,規范稅務人員同涉稅中介機構的關系。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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