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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國稅函[2009]150號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房交易稅收事宜請示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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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二手房交易稅收事宜請示的批復 藏國稅函[2009]150號 2009-7-9拉薩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二手房交易稅收事宜的請示》(拉國稅發[2009]9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二手房交易有關稅收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5]91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行業專用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但考慮到我區的實際情況,同意將納稅人提供的房屋權利價值、房屋結算單或單位集資建房價格證明,以及評估機構提供的房屋價值證書等作為扣除憑證,以售房收入減去扣除憑證記載的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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