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的管理
(一)清單申報
企業發生屬于《公告》規定適用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應填寫《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情況表》(附件1),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二)專項申報
企業發生屬于《公告》規定適用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應填寫《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扣除情況表》(附件2)、《提交資料清單》(附件3)和提交《公告》規定的企業資產損失相關證據材料,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三)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
在中國境內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分支機構均在本市范圍內的資產損失申報
總分支機構均在本市范圍內的,由總機構按照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有關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各分支機構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申報
跨地區經營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總機構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所屬在本市的三、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
總機構不在本市且二級分支機構也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在本市的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三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三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
二、資產損失申報資料的下載
申報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的企業可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bjsat.gov.cn)、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下載有關申報資料。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117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9〕153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京國稅函〔2010〕68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情況表》
2.《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扣除情況表》
3.《提交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