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機關將更加嚴格地對本國公民的境外收入征收所得稅,包括對在境外居住的公民的境外收入征稅。報道將中國稅務機關這樣做的原因,部分歸結為中國財政收入近年因經濟減速、樓市低迷而增長放緩,地方政府需要大力開辟新的稅收來源。看得出來,其是在發出疑問:必要嗎?合理嗎?
稅務機關可能確實有為穩定稅收而開辟稅源、加強征管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值得商榷,但具體到更加嚴格地對境外收入征稅,則是非常合理而且必要的。
大致地說,在很多國家,即使一個人有該國國籍,只要他在該國居住的時間足夠短,他在境外獲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向該國繳稅;而美國公民即使不在美國居住,也需要向美國就境外收入繳納所得稅。顯然,美國的規定是最嚴厲的。
那中國是如何規定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須就境外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對“有住所”的解釋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國家稅務總局的《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又進一步對“習慣性居住”做出解釋: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一個有中國國籍的人,即使長期在境外工作,他今后也必須回中國境內居住,當然屬于“習慣性居住”,即使他并不在境內居住,也要被認作“有住所”,那就要為境外收入繳稅。由此可見,中國稅法對境外收入征稅的規定確實與美國同樣嚴厲,長期不在境內居住的公民,依然要承擔納稅義務。
“習慣性居住”解釋了這樣做的合理性。很多人認為,在境外居住的公民,并不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讓他們繳納所得稅是不公平的。而“習慣性居住”的概念則指出,如果一個人在境外居住是暫時的(即使是長期的),以后還是會回到中國境內,那么,他還是會享受中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而且,他可能還有家人、利益相關人正在享受中國政府的公共服務。既然如此,“習慣性居住”的人當然應該繳稅。但是,在境外工作普通職員不需要為此擔心,因為他們已在境外繳稅,可以扣減境內應納稅額。
全球的富人都熱衷于避稅,中國的富人也不例外。幾十年前他們就利用境外注冊公司的方式避稅,現在則有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移民的方式避稅。而他們的收入實際上主要來源于中國,因此,中國當然有必要更加嚴格地對境外收入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