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萬”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最后沖刺 2012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期從1月1日~3月31日。根據2012年度稅務部門的稽查重點,請申報人特別關注限售股及流通股股票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的兩個問題。 另外,從2011年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檢查也是稅務局的稽查重點,請相關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兩個對高收入者的監管、檢查綱領性的文件,在申報時加以注意。 3月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適用新政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改增地區航運企業管理辦法出臺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號),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文件規定,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航空運輸企業,適用本辦法。 航空運輸企業的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公司 農戶”模式銷售畜禽免增值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 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規定,目前,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營改增地區非居民企業以不含稅額繳所得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地方債券利息免繳所得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公告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另外,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三項國際運動會獲稅收優惠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第二屆夏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號),就2014年南京第二屆夏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2013年南京第二屆亞洲青年運動會和2013年天津第六屆東亞運動會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明確,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包括實物和資金)、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志)特許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收費卡收入、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等,免征營業稅。 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對組委會的車船,由江蘇省、天津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車船稅的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并報國務院備案。 對參賽運動員因青奧會、亞青會和東亞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改 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發改委令21號),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與2011年公布的目錄相比,此次公布的修改版目錄對36個條目提出了調整,涉及電力、輕工、紡織等多個行業。 在鼓勵類中,電力條目將“采用30萬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熱機組的熱電聯產,以及熱、電、冷多聯產”修改為“采用背壓(抽背)型熱電聯產、熱電冷多聯產、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新能源條目中增加“海上風電機組技術開發與設備制造”和“海上風電場建設與設備制造”;核能條目中增加“核電站應急搶險技術和設備”等。除此之外,鼓勵類中的輕工、紡織、商業服務、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等條目,也做出相應調整。 在限制類中,電力條目中刪除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卻水的火電機組”;除此之外,機械、紡織、消防等條目做出相應調整。在淘汰類中,電力條目將“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5萬千瓦及以下)”修改為“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除此之外,淘汰類還對石化、鋼鐵、輕工等條目做出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