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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自查重點項目解讀——服務費 |
發布時間:2014/12/31 來源: 閱讀次數: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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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稅總辦發[2014]146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反避稅調查力度,促進堵漏增收,防止企業通過對外支付費用轉移利潤,總局決定針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開展一次摸底排查。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針對2004-2013年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重點關注向避稅地等低稅國家和地區的支付。文件要求,各地要通過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來確定費用支付的合理性。華稅律師今天聚焦兩大自查重點項目之一的服務費。 一、五類服務費為自查重點 服務費對應的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關聯交易類型中的提供勞務交易,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根據稅總辦發[2014]146號文的規定,在針對服務費的自查中,以下服務費將是重點排查的對象: (一)因接受股東服務(包括對境內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等事項進行策劃、管理、監控等活動)而支付的股東服務費。 (二)為服從集團統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團管理服務費。 (三)因接受境內企業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復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 (四)因接受與境內企業自身所承擔的功能和風險無關,或者雖與所承擔的功能和風險有關,但與其經營不匹配,不符合其所處經營階段的服務,而支付的服務費。 (五)對于接受的服務與其他交易同時發生,且其他交易價款中已包含該項服務的費用,不應再重復支付服務費。 二、服務費轉讓定價可選擇的三種方法 關聯勞務交易中的服務費與有形資產購銷、融通資金及無形資產交易中的費用存在很大不同,通常可采用下列三種轉讓定價方法: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企業關聯交易定價應參考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活動是指在勞務的特性、合同條款及經濟環境上相同或者類似。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方法,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關聯交易的情況下,該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受限于公開數據來源中能夠獲得的外部財務數據有限,使用該方法的難度在于尋找與關聯勞務交易十分類似的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交易數據,導致合理性論證難度很大。 2、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業關聯交易定價應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 )。 采用成本加成法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雙方必須隸屬于同一控制方,二是相關行業的公開財務信息可供參照,以便于更好地得到相關行業的平均成本和可能得到的平均利潤,三是勞務成本界定清晰。 由于成本加成法要求對受測企業與獨立企業之間的功能差異做出適當的調整,而企業很難獲得相關調整數據,因此,該方法使用的難度在于論證關聯勞務成本的定價合理性。 3、交易凈利潤法 交易凈利潤法是指,企業關聯交易定價應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 該方法以凈利潤為依據,而凈利潤與價格相比,凈利潤受到交易差異的的影響較小;與毛利率相比,不易受到功能差異上的影響,因此更具客觀性。企業需要找到可比性凈利潤率,同時論證關聯勞務交易定價的合理性。 三、服務費反避稅自查的應對 關聯勞務交易一直是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反避稅調查的重點,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將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列為本輪全國性反避稅調查工作的核心。因此,華稅律師建議,企業應當積極地推進關聯勞務交易反避稅自查工作,在新一輪反避稅調查應對中避免被動(華稅官網:http://www.hwuason.com/;電話:010-64108688)。 (一)及時準備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交同期資料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境內具有關聯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發生關聯交易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發生關聯交易年度的同期資料,并自次年的6月31日起保存十年;在稅務機關實施反避稅調查過程中,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二十天內提交被調查年度的同期資料。 1、企業對于發生關聯交易的年度尤其是發生關聯勞務交易的年度尚未依照稅法規定準備同期資料的,應當及時補充準備相應年度的同期資料,避免承擔同期資料提交不能的法律責任。 2、企業應當比照現行稅法關于同期資料的要求對2004年度至2007年度的關聯業務準備和補充相關資料。由于本輪反避稅調查涵蓋的期限為2004年至2013年,而我國的同期資料管理工作始于2008年,2008年之前相關企業按照《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已失效)的有關規定準備并保存相關材料。因此,企業應當仔細比對兩個階段稅法對于關聯業務資料準備要求的差異,比照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補充2008年之前年度的相應資料,充分論證以往年度關聯勞務交易定價的合理性。 3、企業在準備被調查年度的同期資料過程中,應當針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的關聯勞務交易重點關注以下兩個方面: (1)根據企業集團的具體情況準確選擇可比企業 境內被調查企業應當全面分析企業集團的商業運營、業務模式及行業發展,準確識別被調查企業在企業集團內部發揮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基于此,可以借助BVD數據庫選擇在關聯勞務交易方面有重大可比性的企業,為關聯勞務交易的定價合理性提供支撐。 (2)合理選擇具有支持性的轉讓定價方法并進行充分論證 企業應當在稅法允許的定價方法范圍內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定價方法,在定價論證環節進一步篩選可比企業及其財務數據,增強定價方法的合理性,以達到證明自身關聯勞務交易的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目的。 (二)及時準備并按照稅法規定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企業在自查過程中除了要準備、提交相應年度的同期資料,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及稅務機關的具體要求準備并提交相關材料。華稅律師認為,在此輪反避稅調查的自查環節,企業針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的關聯勞務交易行為應當特別注意準備以下材料: 1、及時準備并適時提交證明關聯方經濟實質的材料 企業應當審查境外關聯方的經濟實質,準確把握提供勞務的境外關聯方在整個企業集團內部的風險和功能定位,并補充準備相應證明材料,確保境外關聯方具有經濟實質。 2、及時準備并適時提交證明關聯勞務交易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材料 企業應當準確選擇合理的測試方法對關聯勞務交易的合理商業目的進行測試,充分論證關聯勞務交易的商業價值,避免一些關聯勞務交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重復交易或者沒有商業價值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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