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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或受讓無形資產按10年進行攤銷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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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規定中加了“可以”二字,如某公司受讓的無形資產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為20年,新稅法中并未規定必須按合同約定年限攤銷,而是說可以,那么該公司可否不按20年攤銷,而按10年進行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除了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有選擇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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