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公開發布《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
財預[2015]92號指出,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簡稱“三稅”)。
財預[2015]92號提出,此次分享的方式為: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具體辦法是: 1.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 2.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此次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的企業范圍為: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或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范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于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范圍。 對于此次分享的保障措施,財預[2015]92號要求,確認劃轉數額。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三稅”情況(包含繳納和退庫,下同),由遷出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并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出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企業遷移后三年(或五年)繳納“三稅”情況,由遷入地區省級稅務部門負責統計并提供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駐遷入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確認。
財預[2015]92號規定,辦理資金結算方面,每年年度終了后,財政部根據三省市財政部門上報的遷移類企業繳納“三稅”情況和財政部駐三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分別確認的數額,通過當年中央和地方結算,辦理上年地區間稅收收入劃轉事宜。
財預[2015]92號強調,各地不得為吸引企業遷入,對轄區內各類區域、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人員)等制定或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稅優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損壞國家整體利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財預[2015]92號明確,京津冀三省市財政部門應定期進行工作總結和效果評估,密切關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解決辦法,提出政策建議,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產業對接協作,確保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有序進行。
相關政策—財預[2015]92號關于印發《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