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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113號 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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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2009.9.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一些地區反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不夠明確。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 下載: doc 文件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下載: rar 文件<2011.5.1起執行> 解讀財稅[2009]113號:固定資產抵扣范圍得以明確 建筑物附屬設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一些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否可以抵扣的探討 購入和自建的固定資產抵扣事項的探討 “構筑物”認定存爭議固定資產抵扣難 建筑物附屬設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設備“構筑物”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范圍 購電梯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廠區內安裝的路燈進項稅可否抵扣? 制造行業設備連接管件能否抵扣進項稅 廠區四周安裝監的控系統的進項稅可否抵扣? 關于新建企業購買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財稅處理分析 已抵扣固定資產改變用途進項稅處理規定 已抵扣進項稅的舊設備再銷售可否免稅? 通過改變合作方式實現進項稅抵扣 購入汽車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要把握三個要點 購入往復式壓縮機的進項稅能否抵扣? 固定資產增值稅的幾個問題 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的幾個問題 煤礦巷道為什么不準抵扣? 設備修理支出的涉稅處理 新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涉稅處理例解 無償租入汽車發生的維修費能否抵扣進項稅? 小轎車維修費和燃油費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皖國稅函[2009]316號關于煤礦井下開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 皖國稅函[2010]110號關于煤礦井下生產耗用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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