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稅[2015]14號 2015.2.6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你部《關于請進一步明確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的函》(交財審函[2015]6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的規定,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船舶登記費、沿海港口和長江干線船舶引航收費的具體范圍,以船舶噸位為依據進行確定,即對1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和500總噸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特此函復。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