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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7]207號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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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全文失效] 1997-04-17 國稅函[1997]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詢問:外國投資者由于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投資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團重組,將其或其集團內企業持有的中國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至境內投資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權成本價進行轉讓。對此類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于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最新法規——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 國稅函發[1997]207號相關規定是否有效? 2011年04月11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207號)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于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現在是否繼續有效? 答:該文件目前已全文失效。針對問題中所涉及的與國稅函發〔1997〕207號文件類似的免稅規定,目前可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針對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的交易行為特殊性重組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詳見該文件第六條第二項以及有關特殊性重組條件的第五條、第七條相關規定。 新稅法實施以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目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進行操作。該文件第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 因此,企業如發生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提請備案審核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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