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聘請老師為我們做ISO認證,我公司承擔老師的往來差旅費,該差旅費可否稅前列支?是否涉及到其他稅種,比如個人所得稅、營業稅?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ISO認證屬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鑒證咨詢服務——認證服務”,個人為貴企業提供ISO認證,企業承擔其往來差旅費部分,屬于個人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應按規定計征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處理可參照《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青國稅發〔2010〕9號)規定: (十)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企業外部人員的交通費用能否據實在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負擔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客戶的交通、食宿等費用,如果符合業務招待費范疇的,相關支出可以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