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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運輸賠償款是否需要作進項稅轉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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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采購A公司原材料10000噸,A公司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已經全部支付。我單位與B運輸公司達成協議,運費每噸300元,按實際運到數量開具運費發票。但是我公司收貨時發現B運輸公司實際運到數量與裝貨數量發生偏差,經協商偏差率超過1%按照原材料價格(1000元/噸)賠償。本月收到運輸公司賠償款20萬元,20萬元賠償款是否需要作進項稅轉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運輸公司實運數量與裝貨數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則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是,收到的賠償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因產品質量支付的賠償款可否稅前扣除? 因產品質量問題支付的賠償款如何賬務處理? 賠償款的財稅政策分析及處理 房地產企業履行合同中收付違約金的處理<樊劍英> 粵地稅函[2010]371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法院代執行經濟糾紛賠償款開具發票問題的批復 東地稅發[2010]78號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法院代執行經濟糾紛賠償款開具發票問題的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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