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注冊資本金未按期到位的財稅政策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5 |
|
問題內容: 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中的計算公式“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在2008年12月19日注資,按章程及公司法規定兩年內全部注冊資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冊資本金沒有到。 那么對借款利息不允許扣除的期間如何把握? 第1種理解:2010年不允許企業所得稅扣除的利息是從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假設該10天的借款余額無變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則(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不得抵扣。 第2種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則按照文件的內容中“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2010年全年的貸款利息都按公式計算不允許抵扣額,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貸款利息按公式計算不允許抵扣額,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貸款利息按公式計算不允許抵扣額。請問以上兩種理解哪個正確?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綜上,您的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1/04/11 資本公積賬戶簡介 實收資本賬戶的檢查 “公積”名詞細心辨 詳解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doc 注冊資本能否小于實收資本? 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后的額度限制? 現行公司法規引發的相關會計問題 上市公司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稅問題有哪些? 納稅人要視同股利分配繳納個稅的五種情形 盈余公積包括哪些具體項目?如何提取?對于提取又是如何核算的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納稅影響與處理 資本公積有哪些明細項目?哪些可以直接轉增資本? 股東借款涉及稅法、工商法、金融法和刑法籌劃風險分析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應該掌握哪些重點內容? 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是按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提取嗎? 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發[1998]333號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 魯地稅函[2009]97號關于企業類型變更過程中實收資本變動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蘇地稅函[2009]132號資本公積等轉增實收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應付福利費余額轉資本公積是否調增? 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 尚未清退的租賃保證金轉入資本公積涉及哪些稅項及賬務處理? 其他資本公積應繳納印花稅嗎? 資本公積方面的規定,新舊會計制度有哪些主要區別? 計入“資本公積”的專項資金是否免繳企業所得稅 股票股利、送新股、配股以及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在實質意義和會計處理方法 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投資方方企業需要繳納什么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