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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員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問題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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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職工對于所取得經濟補償金是否要計征個人所得稅非常關心,但是,很多公司卻經常搞不清計算方法,導致無法向被解雇者進行解釋說明,顯得非常尷尬,被解雇者搞不清楚,也陷入被動。對于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個稅應如何計算呢?現在給你詳細解讀,絕對有用,不要錯過!
一、相關法律規定
職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按相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
(1)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局公布的為準)3倍的數額。
(2)個人在領取該補償金時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提供有關憑證)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扣除額應僅限原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原由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兩項后的余額,再按以下辦法計算: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商數小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內籍人員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臺人員4800元/月),則無需納稅。
二、舉例說明
下面以北京市為例進行解說,其他省市可以比照其個稅計算方法。
今年6月初,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統計局聯合發布了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今年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所支付的補償金不超過255114元,對個人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舉例說明:
假如王先生因企業改制被解聘,于2015年8月3日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6.5萬元,企業和個人分別按規定比例實際繳存了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其中,個人實際繳存部分為3000元,王先生在該企業工作15年。
王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
(1)首先確定王先生的計稅金額。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6.5萬元,扣除255114元及“三險一金”3000元,應征稅部分為365000-255114-3000=106886(元);
(2)再確定王先生的應納稅額。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征稅部分為106886元,按照其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進行平均,因其在本企業工作15年,超過12年的按12年進行平均,以其商數作為月工資薪金收入,減除3500元費用后,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316.8元。
106886÷12(年)=8907(元)
8907-3500=5407(元)
5407×20%-555=526.4(元)
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稅額=526.4×12=6316.8(元)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我們還需要注意: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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