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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財稅[2009]108號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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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魯財稅[2009]108號 2009-11-09 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9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向有關部門備案,自備案當月1日起享受退稅政策。備案之前繳納入庫的增值稅,不予退付。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與公安機關備案時間不一致的,以后一個備案時間為準。 二、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開具的再生資源收購憑證、扣稅憑證或銷售發票,除符合現行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注明購進或銷售再生資源的具體種類(從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塑料、廢玻璃和其他再生資源等8類之中選擇填寫)。市財政局應在實地審核中對經營種類進行重點核實,并在轉報文件中對具體種類予以說明。 三、對企業經營范圍不屬于上述8類商品,在2008年以前已經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的,可以辦理退稅,但必須提供相關國稅部門出具的企業在2008年前免征增值稅的書面證明。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四、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退稅的具體范圍必須符合財稅〔2008〕157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五、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自2007年以來沒有因違法受到工商、商務、環保、國稅、地稅、公安等行政機關處罰的書面申明,須經上述部門蓋章確認。確認證明在同一申報年度內有效。在第一次申報時,出具確認原件,其后在年度內申報的,提供復印件。 六、申報企業原則上按季申報退稅。月申報退稅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可按月申報退稅。 七、各市財政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定期向稅務主管機關通報受理和審批的申請退稅納稅人名單及批準的退稅額。稅務主管機關對在日常稅收征管、納稅檢查、納稅評估、稽查等過程中發現的納稅人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向財政局通報。 對于稅務主管機關通報有異常情況的納稅人,市財政局應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山東專員辦,并暫停辦理該納稅人的退稅,會同稅務主管機關進一步查明情況。對于查實存在將非再生資源混作再生資源購進或銷售等騙取退稅行為的,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款,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資源退稅政策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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