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將全面實施“營改增”政策,政策的實施離不開納稅人對外從事應稅行為之合同約定。就施工企業而言,如何在對外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相關“營改增”內容,將影響施工企業“營改增”后的稅負水平,考慮到整個建筑業屬于微利行業,一般利潤率水平在2%-3%左右,若某施工企業因“營改增”導致稅負增加,該企業將可能陷入虧損困境。此外,關于“營改增”,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矛盾,將導致大量糾紛,影響施工企業的正常經營。 關于“營改增”施工企業所涉合同到底如何約定,本文首先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主要規定出發,梳理“營改增”主要內容及其相互關系,進而分析、歸納出影響繳納增值稅的主要因素。 其次,從“營改增”一般計稅方法之應納稅額公式出發,將一般施工企業所涉合同劃分為銷項類合同和進項類合同。 最后,結合影響繳納增值稅的主要因素,分別對銷項類合同和進項類合同如何約定進行分析、歸納、總結。 一、影響繳納增值稅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營改增”主要內容 《試點辦法》共七章、五十五條,分別規定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和征收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稅收減免的處理、征收管理之內容。 我們可以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將上述主要內容梳理如下: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一般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發生特定的應稅行為時,除可以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外,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按照應稅行為的種類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11%、6%、0(注:銷售進口貨物稅率為13%,本文僅討論本次營改增之銷售服務,不討論該類情況)。 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為不含稅銷售額乘以稅率,當期進項稅額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和/或通過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或開具發票的當天,或收到預收款當天,或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或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或其他規定(如:銷售不動產為5%)。應納稅額為銷售額乘以征收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上。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或其他規定(如:銷售不動產為5%)。應納稅額為銷售額乘以征收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或開具發票的當天,或收到預收款當天,或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或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