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地稅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8 |
|
近日,上海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布《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明確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公告明確,按照滬府發[2010]32號和滬府辦發[2009]30號等文件規定,從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和經營管理的專業運營機構、從事單位租賃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范圍)建設和經營管理的單位(下稱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建設和運營期間,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財稅[2010]88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符合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的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向主管財稅機關申報辦理減免稅手續。 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面積,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作價入股的建設用地批文或土地租賃的建設用地批文中記載的公租房用地面積確定;公租房建成后占地面積,按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公租房占地面積確定;管理出租的公租房用地的面積需要計算分攤的,按《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第六條規定確定,即:計稅土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筑面積×宗(丘)地面積。 公租房建設期間的相關稅收減免,納稅人應提供由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包括:《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作價入股的建設用地批文或土地租賃的建設用地批文;《建設項目協議書》,且須注明項目總建筑面積和公租房建筑面積;項目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的,在申請稅收減免時,除應提供申報表、單位身份證明、購房相關支付憑證等資料外,在其房地產交易合同中還應載明用于公租房。轉讓舊房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轉讓方憑同一房地產交易合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減免手續。除上述有關資料外,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建設和運營期間其他涉稅事項仍按有關稅種管理的現行規定辦理。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并提供可供出租的住房基本信息;取得公租房租金收入時,應按規定向承租人開具統一發票,并單獨核算、單獨申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