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 2014.9.16為加強我局匯總納稅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現就有關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由我市地稅機關負責征管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備案工作適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稱的匯總納稅企業是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及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北京市的匯總納稅企業。
三、新設立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于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納稅企業備案。備案時應按照匯總納稅企業備案表填表說明的要求,將備案信息分別填入《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備案表》和《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備案表》,報主管稅務機關。
四、在外省市設立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備案時,應提供書面說明。
五、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成立的匯總納稅企業,應當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補充修改備案。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及附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備案表》(總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總分機構備案表》(分支機構)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rar文件
1.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備案表
2.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備案表
3.匯總納稅企業備案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