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安裝業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現將我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跨地區從事建筑安裝業企業(不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一)市外企業來我市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能同時提供符合下述條件的證明材料,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同意,可回機構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1.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項目從業人員在機構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證明資料及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
企業不能同時提供符合上述條件的證明材料,應在工程所在地扣繳項目個人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市內跨區縣從事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應按規定提供外管證,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管理。
二、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建筑安裝業企業(不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一)企業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收入和成本能統一核算且企業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據實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為查帳征收方式,但涉及項目的收入和成本未統一核算的,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按經營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項目經營收入核定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稅目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從事建筑安裝業的企業對不直接在工程所在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應據實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在征管和檢查中發現企業工程項目實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協議約定的分配方案查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3%。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項目經營收入的3%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稅款作為預繳稅額,在進行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業主)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自行抵扣。
四、《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22號)中貫徹意見及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作廢。第十四條中“次月7日”修改為“次月十五日內”。
五、本公告從2014年2月1日起執行。2014年2月1日以前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已開具外管證的工程項目,按原規定執行。2014年2月1日以后開具外管證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