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2014-05-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相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市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適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率。
二、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雇傭的幫手,按每人每月10元的標準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該個體工商戶按季代扣代繳。
三、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第一條第五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什么要進一步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我市個體工商戶相關政策,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提高征管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在制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我市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進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