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現對我市銷售應稅服務的增值稅起征點公告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