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停止執行《涉稅事項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公告
現對關于停止執行省局《涉稅事項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事項公告如下:
一段時間以來,部分地區反映省局《涉稅事項備案管理辦法》(遼地稅發[2007]2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納稅人未按規定報送備案事項有關資料,擅自執行備案事項的,檢查人員應結合稅務檢查或稅務約談其他項目一并就納稅人已執行的備案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認可納稅人的處理結果,只就其未按規定報送備案資料的行為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不符合規定的,檢查人員應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做出稅務處理決定”的內容,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第二款“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
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的規定不符。經研究決定,省局《涉稅事項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內容即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20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