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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存放貨物涉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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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擬在港口租用油罐,存放成品油,待有合適的機會直接從港口銷售,在異地租罐存放貨物稅務上如何處理? 答:1、異地租用油罐存放并銷售成品油,形成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2、與異地存儲地之間的成品油移動,符合以下規定的,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3、跨省設立的、符合以下規定的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行本辦法。 4、會計核算時,對于異地存貨應專門設立專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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