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異地分公司進口固定資產,合同為三方協議,約定總公司為代理進口方。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既有總公司名稱,也有分公司名稱,稅款由總公司繳納。總公司可否抵扣該進口增值稅的稅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號)第一條規定,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第二條規定,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總公司為進口單位,可憑專用繳款書原件申報抵扣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