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8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
8月1日我省已正式實施營改增試點,為使試點有序、平穩運行,現就有關稅收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營改增試點的啟動實施時間指稅款所屬時期。即試點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含)起提供的營改增應稅服務,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8月1日之前提供的營改增應稅服務,仍按規定繳納營業稅。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之日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繳納營業稅,2013年8月1日(含)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報原地稅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營業稅。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3年8月1日前欠繳的營業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
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稅款。涉及需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發票,具體規定按《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發票銜接問題的公告》執行。
五、因稅收檢查等原因,發現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3年8月1日之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存在少繳稅款或偷、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處理。涉及需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發票,具體規定按《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發票銜接問題的公告》執行。
六、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要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向原地稅機關申請補開發票或重新開具營業稅發票事宜進行專崗管理,嚴格核實涉及業務完稅情況,避免稅款流失。辦稅服務廳營改增政策咨詢輔導崗要有稅政部門人員參與,要安排正式稅務人員擔任咨詢員。
七、各單位要繼續組織營改增相關政策學習,務必使稅務人員熟練掌握、正確執行政策。
八、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履行對營改增納稅人地方稅收的征管職責。試行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應繳納的各項地方稅收仍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依法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