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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關閉匯總納稅證券公司營業部繳納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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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被撤銷關閉匯總納稅證券公司營業部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52號),該通知對被撤銷、關閉的匯總納稅證券公司營業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作了明確。 一、主要內容 (一)凡經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清算組同意,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已發生轉移的營業部,自資產轉讓協議權益約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證券公司(或清算組)匯總納稅。 (二)上述營業部在未結清稅款且未經批準納入受讓證券公司匯總納稅范圍以前,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分析 匯總納稅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按現行規定,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需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由于匯總納稅的證券公司被撤銷或關閉,該證券公司已不再具備匯總納稅的條件,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原匯總納稅的批文也就自然失效。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公司及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應當分別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7]1052號文明確了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的營業部不再由原證券公司(或清算組)匯總納稅的兩大條件:一是要經被撤銷、關閉證券公司清算組同意,二是要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營業部的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已發生轉移。 筆者認為,只要原證券公司(或清算組)簽訂了證券公司整體資產轉讓協議,就可以認定其所屬營業部的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已發生轉移并經證券公司清算組同意,而無需證券公司營業部逐個單獨簽訂資產轉讓協議。 同時,上述營業部在未結清稅款且未經批準納入受讓證券公司匯總納稅范圍之前,應一直執行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三、實例說明 xx證券x營業部系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成員企業。2007年4月,xx證券x營業部的上級公司xx證券因經營不善進入清算重組,由廣發證券對xx證券介入進行接管。直到2008年1月,xx證券x營業部才正式更名為廣發證券x營業部。 按照筆者前面分析,從2007年4月開始,xx證券x營業部應當就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由于國稅函[2007]1052號文下發于2007年10月26日,因此對xx證券x營業部在2007年4月至9月未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可不進行處罰。從2008年1月開始,更名后的廣發證券x營業部如果結清了該營業部的應納稅款并取得了納入廣發證券匯總納稅的批文,可由廣發證券匯總納稅,否則更名后的廣發證券x營業部仍應繼續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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