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精神,現就調整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和審批時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由市地方稅務局調整為主管稅務分局。
二、納稅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從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本市單位納稅人申請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操作事項的通知》(滬地稅財行〔2012〕22號)第五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