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公告制定背景
為簡化小型微利企業備案手續,降低基層執法風險,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特發布該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該公告主要是對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管理方式和備案資料的調整。
一)、備案管理方式的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問題》(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備案管理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外,由各地稅務局確定。之前我省一直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項目列為事先備案項目,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眾多,匯算清繳時間較短,基層普遍反映小型微利企業備案工作量太大,因此該公告將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管理方式調整為事后報送資料。
二)、備案資料的調整。
鑒于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中提供的內容主要是小型微利企業三個條件的說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中涵蓋了這些信息,為進一步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因此該公告提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附表五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第46行“資產總額”、第47行“所屬行業”等相關數據視同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資料,除主管國稅機關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再提供其他資料。
相關政策——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