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30
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部分納稅人及主管稅務機關反映了一些問題,需要在全區范圍內給予解答和規范,經研究,現將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1.對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除了非營利組織,其他單位的不征稅收入孳生的利息均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2.企業向客戶贈送禮品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將禮品贈送給客戶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處理。
3.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方式銷售不動產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別墅和汽車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別墅、汽車的銷售收入。
4.政府部門給企業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獎勵,企業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從政府部門獲得獎金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若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如果企業只從政府部門獲得獎勵政策而由企業給予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頒發獎金的,獎金可作為職工“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同時在支付給職工時將獎勵金并入職工當月工資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企業某項目從環保部門獲得撥款資金,能否作為不征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環保部門獲得撥款資金如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6.企業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崗位用工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的各類補貼如符合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7.一次性收取以后若干年度房租取得的收入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的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一次性收取以后年度的房租,可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業所得稅均按此規定處理。
8.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如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取得有效扣除憑證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故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取得有效憑證的,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扣除憑證,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的規定執行。
9.企業追補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時,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資料?
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追補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應提供下列有關資料:(1)專項申請報告及說明;(2)有效扣除憑證;(3)應扣未扣支出事項所屬年度財務會計核算明細情況;(4)應扣未扣支出事項所屬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納稅資料。
10.《寧夏地方稅務局寧夏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寧夏地方稅務局寧夏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第十七條中“相關票據”如何理解?
《寧夏地方稅務局寧夏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寧夏地方稅務局寧夏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第十七條:“企業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雙方借款合同(或協議)、付款單據和相關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中的“相關票據”是指由稅務部門代開并已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發票。
11.企業一次性為員工補繳支付以前年度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如何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一次性為員工補繳支付在本企業工作期間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補繳支付在本企業工作期間欠繳的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準予追補至該養老保險費所屬年度分別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12.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能否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3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管理需要發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規定申報稅前扣除。因實際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范圍,不應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13.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護費的范圍應如何界定?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支出項目,應作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按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是指因特殊工作環境需要,企業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不得以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應依據有效扣除憑證在稅前扣除。
14.企業丟失已填開且有明確付款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企業丟失已填開且有明確付款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發票聯),在發票開具方無法重復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應于發現丟失的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開具發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某發票的證明,注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記賬憑證入賬。
15.如何確定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申請期限和享受期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七條、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第四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第四條的規定,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享受報批類稅收優惠有資質認定要求的,應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從稅務機關做出審批決定的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享受審批類減免稅沒有資質認定要求的,應在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從稅務機關做出審批決定的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最后備案期限內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16.企業分期投資經營項目應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企業分期投資經營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條件,且對經營項目能夠單獨計算所得、合理分攤企業期間費用的,可分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否則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17.企業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可作為不征稅收入:(1)依據財稅〔2012〕27號第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2)依據財稅〔2008〕38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3)對單位按照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其他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
除上述之外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均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18.企業集團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劃撥資產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集團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劃撥資產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處理。
19.關于企業籌辦期間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問題。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因此,企業籌辦期間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進行零申報,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正常進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20.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轉為查賬征收如何銜接?
對企業由核定征收方式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虧損,不得在查賬征收年度結轉彌補。
企業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彌補。
企業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賬征收期間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1.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更,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原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否繼續彌補?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改變而變更了主管的稅務機關,屬于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企業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后,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的企業繼承,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注銷檢查報告中列明的未彌補虧損額,在征管系統中進行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信息維護。
22.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